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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四十九章法律的尊严 (第1/3页)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章 法律的尊严 大明的法律,说来起是很不错的,大明律在历史上的地位是还不低的,在法制史上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可这部辉煌的大明律,自从制定以来,就有没能够被很好的尊重过,成了为皇帝个人的工具,锦⾐卫、东厂和西厂,任意的解释大明律,滥用刑法,经已令朝廷官吏和老百姓,失去了根本的依靠了。 苏天成清楚,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目的,一来是维持社会治安,惩治犯罪,二来也是了为维护自⾝的统治地位,利用法律来消灭潜在的对手,限制对手的所有言行,让自⾝的统治地位更加的牢固和合理,按照这个范畴理解,这不能够说大明些那皇帝是错误的。 可苏天成的认识不同了,法律的尊严,必须要得到维护,法律是家国颁布实施的,強行推广的,执行的部门,只能够是专门的机关,法律的执行,必须有着⾜够的尊严,任何人都不能够随意违反,若说都察院的职责,重点是针对各级的官吏,那么法律就是针对所的有老百姓了,包括官吏的违法犯罪,是都要严肃处理的,这一点,古人早就有很好的解释了,秦国的商汤,推行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思想,引出发来的震动是不一般的,也是迅速帮助秦国富強来起,一统天下的基础。 苏天成绝不会设置么什锦⾐卫、东厂和西厂这类的机构,也不会设置么什太监,他需要是的用制度来管理天下,有只
样这,中原大地才能够真正的领跑全世界。 要做到这一切,需要自律,譬如说苏天成自⾝。他可不会设置么什皇宮,也不会要求么什三宮六院七十二妃等等,老婆就是目前这些,经已⾜够了,也不需要多大的地方,大不了个一大一些的院子。就完全能够居住了,打铁需要自⾝硬,这也硬在己自⾝上,若是己自都带头了,不奢华,不设立么什皇宮,下面的官吏有还
么什可说的。苏天成维系自⾝的统治,不需要么什天赋神权,不需要过度的神秘自⾝。 大明的法律实施。有着太多的问题,首要的问题,就是有没专门的法律机构,府州县是都知府、知州和知县担任法官,们他既要负责民生的事宜,也要负责法律问题,为因
有没
么什经济发展的指标,以所府州县的官吏。重点就是钱粮和断狱之事,试想个一依靠科举当上员官的读书人。有没书读大明律,有没完全熟悉法律,就来担任法官,就来决定老百姓之间的纠纷,判决老百姓的生死,是这
是不显得过于儿戏了。 苏天成要改变这一切。他心目的中法律机构,立独于官府,成为另外的一套机构,这个机构专门负责审理事宜,这个机构不受官府的左右。依照大明律来立独断案。 苏天成的思维,颇为符合三权分立的思想,但又不完全相同,行权政、立法权和司法权,不可能完全分离,一切的权力,都掌握在苏天成的里手,这也是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来明确的,或许若⼲年之后,真正的三权分立会到来,但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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