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神枪_第一一一章酒楼惨案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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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一章酒楼惨案 (第4/6页)

郭,小杨,你们各带一队人,把守松鹤楼的两处大门,绝对不可以让任何人入内,除此之外,尽量的去规劝街坊的人回家睡觉,不要逗留此地,我这就返回衙门,禀报通判大作头儿,请他们带仵作来验尸。”

    那两名捕头点头答应,老郭忍不住问道:“许头儿,里面死了几个人?怎么王老七说是大血案?”

    许麒道:“这是场大屠杀,里面最少死了一百多人,整个大厅都是尸首,惨不忍睹。”

    他吸了口凉气,打了个哆嗦,余悸犹存地道:“打我当差以来,从未见过如此悲惨的状况,刚才差点都要吐了,唉!这种差事真不是人干的,既要侍候京里来的大老爷们,又得管这些屁事。”

    老郭伸了下**,和小杨对望一眼,道:“许头儿,你快走吧!这里交给我和小杨两个就行了。”

    许麒挥了挥手,道:“你们快去办事吧!记住,千万别用强硬手段驱赶民众,免得多惹事端。”

    老郭和小杨两人应声而去。

    许麒带著两个差人,穿出人群,朝衙门奔去。

    口口口

    两名手持灯笼的衙役,在许麒的带领下,一阵急行,几乎跑得上气不接下气,这才远远看到苏州府衙,像只怪兽样的盘踞在夜空之下。

    许麒心急如焚的一阵疾走,一看到衙门就快到了,顿时喘了口大气,放慢脚步,朝身后的一名衙役道:“秦峰,你这就到通判大人家去,赶紧把他找到衙门来,说是有滔天的命案发生,要请他主办。”

    那名衙役听命拐向横街小巷而去,只因通判大人就住在县衙附近。

    通判是负责刑名,捕头是负责侦查、缉捕犯人及维持一府治安,而师爷则是知府身边的智囊、心腹,负责献策、拟定计划等等,每个人的职责不同。

    由于知府宋登高在张永入驻苏州之后,为了表示他辖下吏治清明,所以连夜把狱中的犯人都提了出来,示意通判大人予以轻判,全都罚钱了事,让监狱一空,再无一名罪犯留下。

    而宋登高则带著师爷专门伴著张永等锦衣卫高官,整日里应酬享乐,巴结阿谀,完全不理政务。

    由于通判大人负责一府之刑名讼事,对于大明刑律极为通晓。故此许麒首先便想到了通判,觉得这种大血案,除了要知会大捕头王正英之外,还得通报通判大人才行。

    至于知府那里,自有王正英去通报,也不能任由许麒去越级上禀,否则将会惹来大捕头的不悦,而引起许多事端。

    自古以来,官场上便是如此,每人守著各自的分系,做好份内之事,除非有强硬的靠山,绝不会贸然得罪自己的顶头上司,惹来一身麻烦,否则刑律上身,难以逃脱。

    口口口

    大明帝国的刑律,在洪武元年时颁行,最早有大明律二百八十五条,大明令一百四十四条。

    到了洪武六年的时候,明太祖朱元璋命当时的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篇目皆以唐律为准,律法共有六百零六条,全部分成三十卷之多。

    大明律执行了三年之后,到了洪武九年,朱元璋认为律条仍有拟议未妥之处,于是又命胡惟庸、汪广等大臣详加考订,又再修正了十三条,以后且又多次修改删定,成为三十卷,四百六十条,终于在洪武三十年正式颁布,下旨全国一致奉行。

    在大明律尚未完整制定之前,洪武元年曾颁行大明令…据明史记载,大明令的颁行,是凡不载于大明律而具于大明令者,计司得拨以为证,请于上而发行之。这一段可见之于明史卷九十三,由此可见大明令是过渡期的一种法令,补大明律的不足之处。

    除了律、令之外,明代的刑律尚有诰及榜文两种。

    洪武十八年,朝廷颁行“大诰”最初只有七十四条,到了翌年五月,朝廷又颁下“大诰续编”共达八十七条。

    过了一年之后,在洪武二十年二月中又颁行了“大诰三编”共有四十三条;翌年,朝廷又颁布“大诰武臣四编”共有二百三十六条之多。

    这大诰是汇集了朱元璋审讯和判决官员和民众的犯罪案例,可说是一种判例,也可说是一种独特的法典。

    它的作用,第一是供官吏在实际判案中参考,加强对大明律的补充及不足之处;第二是以大诰之判例,认识人民,让人民知道戒律之所限,不敢轻易犯触刑宪律法。

    当颁行之际,明太祖不但诏令各地的学官和官民之家传授推行,并且规定在科举考试中,只要能记住大诰一编、两编或全部记住者,都可受赏。

    为了大诰的推行顺利,甚至还规定一切官民诸类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笤、杖、、流罪名,各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

    由于大诰可充当量刑轻重的工具,所以当时天下各处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几达二十万人之众,这些都见于“明史”卷九十三中的“刑法”之内。

    除了大诰之外,明太祖尚制定了一些榜文,下令各部衙门悬挂遵守,在正德年问,单就南京刑部所悬挂的洪武榜文,有刑部十九榜、都察院十榜、前军都督府十榜、户部二榜、兵部五榜、吏部一榜、工部五榜、礼部七榜,共达五十榜之多。

    这些榜文是为了强调官吏和人民的职守份系及违法惩戒办法而订。榜文一般是采用木板切割成的板旁,张挂在衙门前面或者是官署的正厅里面。

    除此之外,有部份的榜文还曾经悬挂在有关的府、州、县和各地的里、社申明亭上(公布栏)。

    除了木制的榜文之外,最特殊的便是在洪武五年颁下的申诫公候铁榜九条,为了表示其重要性,是用铁板镌刻条文,明示天下。

    大明朝的律法,虽较唐律简核,不过却比律更严,法条多如牛毛,然而法律虽然严苛,当吏治败坏之际,律法反倒成了有权者控制平民、剥削大众的一种工具。

    法律再严,不仅刑不上大夫,甚至连富豪仕绅都可凭借金钱或人际关系脱罪,苦的只是一般的百姓而已,至于下层社会的穷人更不能触犯法律,否则轻者笞、杖相加,入监坐牢,重者等候判决,长期遭受到身心摧残,生不如死。

    当时,坐牢须要自修伙食费用,若是家中没钱打点,除了要服劳役之外,如狼似虎的狱座更是冷眼相向,动辄施以鞭笞,甚至还私下用刑,让坐牢者苦不堪言。

    如果犯人稍有反抗或不逊,则整日里戴上戒具枷锁,或遭到重殴,往往莫名其妙的丧命,事后则草草结案,胡乱的给家属一个交代,冤情也无处可诉。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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