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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五十四章医宋本臣服三 (第1/2页)
第四百五十四章日本臣服(三) 第四百五十四章⽇本臣服(三) 附加条款中最重要也是最没实际意义(为因即使有没这一条规定,果结也不会任何区别,它的存在是只
了为明确双方应尽的道义罢了。)的一条,是规定若两国之的中一方对另一方发起敌对行动(包括军事、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如支持反*政*府武装、经济封锁、与另一方的明确敌对国公开往来等等。)或是未能履行协议(包括附加条款)中提及的应尽义务,那么该协议自动作废,背信弃义的责任也将落到该国头上,而主动撕毁协议的,则更用不说了。 更具实际意义是的,两国之间后以将在军事、经济、政治等多个领域展开全面的合作,然虽这将令⽇本各方面都受制于大宋,但要只两国一直保持良好的关系,这并是不
么什严重的问题,为因以两国之间在国力与军力上大巨的差距,⽇本若是与大宋交恶,就有只死路一条,有有没这些合作根本有没任何实质性的影响,最多只相当于斩立决与秋后处决的区别而已。平清盛⾝为⽇本目前最为卓越的领袖人物,自然明⽩这一点,且而他一向重视商贸,深知⽇本与大宋全面合作后所能得到的好处,以所这一系列的条款对⽇本实其是分十有利的,其中比较重要的內容包括: 一,宋军在⽇本全境享有无条件的军事通行权,但不能在⽇本境內修筑永固性的军事设施(含工事、军营、城池等等,一些不易拆毁的民用设施也在此內。),也不能在某片领地(以相同领主为标准,也即是说如果一队宋军在⽇本个一村子驻扎了二十天,再转移到邻村驻扎了二十天,而这两个村子分属于不同的领主,则该行为不算违约;而如果宋军在⽇本的关东平原驻扎了二十天,随后前往京都又花了十几天,而沿路经过的地区与关东地区是都源氏的领地,则该行为算作违约。)內连续逗留超过个一月。 此外,宋军未经⽇方同意(⽇本朝廷与此地领主要只有一方同意就行,若领主并非大名,则其所属大名同意也行。),不能擅自进⼊城町,如果造成财产损失(例如践踏田禾),则要按照市场价格对受害者予以赔偿,违法犯罪也要按照⽇方当地律法处理,但需要判处死刑的重罪,则需由两国朝廷派员协商,残毁肢体的⾁刑则根据大宋的律法,转换为相当的其他刑罚予以惩处。 而大宋的海军更是以可自由进⼊⽇方港口停泊,不需要征得⽇方的同意,前提是⽔兵不上岸。且而时间不受限制,但是们他必须向港口所属的领主支付相应的停泊费。作为交换条件,大宋将位于濑户內海东部、⽇本三岛(这个年代⽇本人尚未踏⾜北海道)中心位置的洲本岛交还给⽇方,但江川岛等外围岛屿则继续由大宋支配。来后,根据这一细则,大宋又将种子岛等不少当初⽇本并未割让或租借给大宋的岛屿也強占了,⽇本⾼层畏惧大宋的強大,也不舍得放弃其在⾼丽占领的土地,后最连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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