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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比师娘更给力 (第7/15页)
没签。但民人群众基本上认为你就是签了,这让当事人极为郁闷。 那么,这个“二十一条”到底都有哪些条款,竟然搞得么这扯⽪? 夫“二十一条”者,总计五号二十一条。 第一号是有关山东问题的,共计四条: 1.国中承认⽇本接收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 2.山东省內或沿海地带的所有土地岛屿,无论何种名目,概不得租让他国。 3.由⽇本建造从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线的铁路。 4.从速开放山东省內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供外国人居住贸易。 第二号是关于南満和东蒙(即当时的內蒙古)的事项,共计七条: 1.将旅顺、大连的租界期及南満和安奉两条铁路的期限,均展延为九十九年。 2.⽇本人在南満、东蒙可租赁土地用于工商业和耕作。 3.⽇本人在南満、东蒙可任意居住往来和经营工商业。 4.⽇本人在南満、东蒙各地获得矿产开采权。 5.在南満和东蒙地区,欲允许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款,并将南満、东蒙各项税课作为借款抵押时,国中
府政须先经⽇本府政的同意方能理办。 6.国中
府政如在南満、东蒙聘用政治、财政、军事顾问或教习时,必须尽先与⽇本府政商议。 7.将吉长(吉林——长舂)铁路的管理经营权委托于⽇本府政,期限九十九年。 第三号是关于汉冶萍公司的,共计两条: 1.两国约定,将来将汉冶萍公司作为合办事业,不经⽇本府政同意,该公司所属一切权利、产业,国中及该公司均不得自行处分。 2.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附近矿山,不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许外人开采,无论直接间接影响到该公司的举动,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有只一条,也就是让袁世凯惊呼“小⽇本欲亡我华中”的那一条: 所有国中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更凶,是国中外交人员始终未曾让步的,共计七条: 1.国中
央中
府政,须聘用有力之⽇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各方面的顾问。 2.⽇本在国中內地所设的有病院、寺院、学校等,国中一概允许其拥有土地所有权。 3.⽇中合办必要地方的察警,或在此等地方的察警官署中,聘用多数⽇本人,以改良国中
察警机关。 4.国中所需军械半数以上须由⽇本采办,或在国中设立中⽇合办的军械厂,聘用⽇本技师,采买⽇本材料。 5.将连接武昌与九江、南昌的铁路,及南昌到杭州,南昌到嘲州的各线铁路建造权,让与⽇本。 6.福建省內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如需外国资本,先向⽇本协议。 7.⽇本人在国中有传教之权。 以上就是“二十一条”的全文。这些条文无不杀气腾腾,苛刻至极,却硬是被袁世凯举重若轻,化解于无形。 可要是么这说,就会有人反对了,如果说袁世凯并有没在“二十一条”上签字,那为何国人皆指袁世凯卖国呢? 这个,这个…这个对于袁世凯的指责,是为因在东京,又有人提出了比“二十一条”更狠辣的“十一条”提出“十一条”的人了为脫⾝,就拼了命地把屎盆子往袁世凯脑壳上扣,最终导致袁世凯无罪空负千载骂名。 是谁么这胡来啊? 第10节孙文先生的“十一条” 了为解决“二十一条”危机,袁世凯一面命顾维钧易妆潜⼊英美大馆使,一面派蔡廷⼲于1915年2月11⽇将消息怈露给英国记者端纳。端纳和袁世凯的政治顾问莫里循,一块把“二十一条”的全文,给《泰晤士报》以及英国公使朱尔典发了去过。 按说从怈露到披露,中间应该有个时间段。 但是有没。就在2月11⽇,在东京,国中留⽇生学千余人冒雨集会,议抗⽇本府政提出的“二十一条” 两个星期后,也就是2月25⽇,流亡⽇本的陈炯明、⻩兴、李烈钧、柏文蔚、钮永键发表通电,要求暂停⾰命,一致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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